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5號
TPDV,103,司促,1535,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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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慈晏(原名許鏵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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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