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8號
TPDV,103,司促,1508,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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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韋君
代 理 人 張志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福泉吳立薇黃惠卿徐公培、蔡秀蘭
歐世泙張茂松劉順仁黃昌義王仁宏徐徽志周麗芬
、張文賓、張茂雄倪榮蘭鄧淑錦陳義茗陳美琪陳泗育
秦坦賢陳姿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
  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
  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
  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請求權基
  礎為公寓大廈修繕費用分攤請求權,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
  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
  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1位,核以21件支付
  命令聲請計費,應補繳10,0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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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