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韋君
代 理 人 張志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福泉、吳立薇、黃惠卿、徐公培、蔡秀蘭
、歐世泙、張茂松、劉順仁、黃昌義、王仁宏、徐徽志、周麗芬
、張文賓、張茂雄、倪榮蘭、鄧淑錦、陳義茗、陳美琪、陳泗育
、秦坦賢、陳姿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
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
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
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請求權基
礎為公寓大廈修繕費用分攤請求權,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
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
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1位,核以21件支付
命令聲請計費,應補繳10,0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