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73號
TPDV,103,司促,1473,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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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家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家禎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5275│     │1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一)債務人吳家禎於民國99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04 年07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3 年01月15日止累計134,372 元正未給付,其
   中125,275 元為本金;9,097 元為利息(2013/9/5~2014/
   01/15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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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