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9號
TPDV,103,司促,1419,201401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郁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郁琪 46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74138 │0000000000│12月 20日  │      │點七五    │
│  │元  │04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緣相對人詹郁琪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6 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12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323元及費
用12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