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戍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零陸拾
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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