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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3號
TPDV,103,司促,1343,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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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肜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平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及
  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解散前公司董事或股
  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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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平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