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肜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平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及
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解散前公司董事或股
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