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程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登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