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8號
TPDV,103,司促,1338,201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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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程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登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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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