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程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登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第1 至3 項請求金額新臺幣51,650元與第4 項請求 金額新臺幣54,232元不符,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並其 數量(督促程序費用不得再計算利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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