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8號
TPDV,103,司促,1338,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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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程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登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第1 至3 項請求金額新臺幣51,650元與第4 項請求
  金額新臺幣54,232元不符,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並其
  數量(督促程序費用不得再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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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