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以儒律師(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柯振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肆
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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