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4號
TPDV,103,司促,1074,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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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柒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嘉成  │民國102年12 │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13843│     │月25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嘉成  │民國102年12 │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113843│     │月25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彭嘉成於民國92年8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為
     0000 -0000-0000-0000。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
     96年10月9 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
     民國102 年12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
     113,843 元及暨未受償之利息150,209 元( 計息期間
     自民國96年2 月25日至民國102 年12月24日止) 及費
     用15,021元迄未清償。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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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