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0號
TPDV,103,勞訴,20,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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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雪蘋
被   告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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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