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鄭葉來好(即鄭念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 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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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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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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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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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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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 │1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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