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徐秋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東漢、廖修鐘、廖伯熙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玖拾陸萬玖仟貳佰玖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壹萬玖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