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48號
TPDV,102,重訴,348,201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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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富國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60,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70,3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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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