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172號
TPDV,102,重訴,1172,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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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古文碧
被   告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素
被   告  宋立文
       宋謝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保證書第11條、授信契約 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授信契 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約定,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盈源實業有限公司以被告林素宋立文、宋謝 麗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 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於101年11月13日至102年6月7日 間,先後申請撥付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率及還款方 式如附表二所示,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 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13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本 金,所餘本金7,515,778元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如數清償,並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林素宋立文、宋謝麗 真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判決。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保證 書、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 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證。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5,44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一: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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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3,046元 │自10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472,732元 │按年利率3.95%計算 │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
│ │ │ │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2 │3,500,000元 │自10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1,500,000元 │按年利率3.829%計算 │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
│ │ │ │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3 │ 273,000元 │自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117,000元 │按年利率4.049%計算 │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
│ │ │ │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4 │ 385,000元 │自10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165,000元 │按年利率4.051%計算 │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
│ │ │ │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合計│7,515,778元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新臺幣)│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 │
├──┼──────┼─────────────────┼──────────┤
│ 1 │140萬元 │自101年11月13日起至104年11月13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
│ │ 60萬元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加年利率2.57%計算 │
├──┼──────┼─────────────────┼──────────┤
│ 2 │350萬元 │自102年3月13日起至103年3月13日止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 │
│ │150萬元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加年利率0.943%計算 │
├──┼──────┼─────────────────┼──────────┤
│ 3 │273,000元 │自102年5月20日起至102年9月20日止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 │
│ │117,000元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加年利率1.163%計算 │
├──┼──────┼─────────────────┼──────────┤
│ 4 │385,000元 │自102年6月7日起至102年12月7日止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 │
│ │165,000元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加年利率1.16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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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