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蔡憲宗 陳武雄 顏憲雄 黃俊哲 林長裕 葉昌玉 趙勝勳 黃崇祥 易瑞童 劉文堂 劉俊三 洪清茂 陳健順 楊金松 鄭義雄 陳金珠 江文忠 張雅文 簡慧珠 盧登清 吳吉生 呂永輝 吳翠孌 許崇良 陳俊雄 連旭平 林長茂 張信宏 鄭國川 翁順富 黃慧玲 鄭振峯 鄭文虎 張正夫 林豪金 許明眾 方國樑 何明郎 陳博明 黃良雄 謝新藤 林潤忠 吳盛雄 魏新三 李美惠 鄭琇鴻 林宗男 陳文哲 彭秀勤(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冠英(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冠傑(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唐莉(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張廣源 吳學俊 謝茂男 陳耀麒 陳瓊雲 蘇美月 陳高山 林政男 羅曾玲慧 李義隆 曾覺祥(即曾文二) 葉丁源 陳清池 黃美枝 張慶祥 林淑美 鍾金德 昌炳松 陳小恒 李錫淵 王金進 高聰賢 陳鳳如 郭慶雄 鄭子明 張明雄 謝祥民 黃建平 黃櫻蕊 張玉蓮 彭清開 謝鑾好 歐怡君 楊玉雲 許哲華 常大坪 陳照彥 林萬啟 黃恆菊 林財榮 吳世雄 陳雲嬌 蔡明祥 李明芳 鍾玲容 邵光亮 邱詔三 吳燦澤 杜文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江冠瑩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第一行「原告及被繼承人陳錦聰等97人於87年 1月21日被告公司民營化前均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及被繼承人陳錦聰等98人於87年 1月21日被告公司民營化前均受僱於被告公司」。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附表。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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