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348號
FYEV,90,沙簡,348,200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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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徹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張獻石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煌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捌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二十九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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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