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26號
TPDV,102,訴,4926,201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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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6號
原   告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智正
人           樓
上列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 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 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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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