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000號
TPDV,102,訴,4000,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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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0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陳致忠
      施凱騰
      陳歆劼
被   告 洪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洪慧莉住所地雖非屬本 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約定書第13條第2 項,本契 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 訟應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 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民事起訴狀起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6,095 元,及自88年 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3%計算之利息,並自88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之違約金。嗣於102 年12月16日以民事聲請狀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116,095 元,及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7.93%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9 月3 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核其訴 之變更,所主張基礎事實相同,僅減縮利息起算日,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訴外人劉宏海為資金周轉之需,於85年10月9 日邀同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約定就劉宏海對於 原告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劉宏海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3,5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5年10月9 日起 至92年10月9 日止,約定本金及利息按月攤還,計息方式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8 %加(減)碼年息(目前為7.93% )計算,嗣後依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逾期不履行者,喪 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劉宏海就上開借款,於 94年8 月2 日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積欠本金2,116,09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情。
(二)並聲明:
1. 被告應給付原告2,116,095 元,及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7.93%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9 月3 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
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 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各1 件為證,核 屬相符。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供本院參酌,但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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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