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宜雪因102年度訴字第337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肆佰叁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陸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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