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 告 丁迺琪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 人 游千賢律師 林庭如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滋媛訴訟代理人 張維珈 陳亮宇受 告知 人 徐業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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