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14號
TPDV,102,訴,3314,201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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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丁迺琪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千賢律師
      林庭如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滋媛
訴訟代理人 張維珈
      陳亮宇
受 告知 人 徐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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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