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福
被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