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被 告 蔡明堂
陳宏宗
陳鎮驍
前列陳宏宗、陳鎮驍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被 告 陳鎮廷
蔡明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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