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龔梅珍
程馥羽
程灝羽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歆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程灝羽、程馥羽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故其法定
代理人林歆白應於聲請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並蓋
印章,請來院於聲請狀上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簽名
,或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程灝羽、程馥羽於聲請狀蓋印鑑章,
並由法定代理人林歆白蓋印章、簽名,且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意旨之聲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二、繼承系統表(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並陳明其存亡
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以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