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977號
TPDV,102,繼,1977,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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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龔梅珍
      程馥羽
      程灝羽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歆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程灝羽程馥羽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故其法定
  代理人林歆白應於聲請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並蓋
  印章,請來院於聲請狀上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簽名
  ,或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程灝羽程馥羽於聲請狀蓋印鑑章,
  並由法定代理人林歆白蓋印章、簽名,且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意旨之聲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二、繼承系統表(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並陳明其存亡
  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以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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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