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險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93號
TPDV,102,建,93,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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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熊克竝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世賢律師
      黃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協議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1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貳、兩造應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以前分別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並以影本通知對造。
一、原告補正事項:
㈠系爭契約簽約日為何?
㈡原告先位聲明利息自101 年4 月13日起算,依據為何?請補 充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
㈢系爭契約約定項次一.33 之「工程保險費(憑據核實給付, 本項契約金額為上限)」單位為「一式」單價為5474萬元( 見本院卷一第54頁),有無爭執?
二、被告補正事項:
㈠系爭契約簽約日為何?
㈡系爭工程有無辦理公開閱覽?若有,公開閱覽期間為何?相 關投標須知有無提供廠商參閱?有無廠商就投標須知第54點 (其他須知)第1 項(簽約)第2 款之約款提出意見?請補 充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
㈢系爭工程等標期間有無廠商就投標須知第54點(其他須知) 第1項(簽約)第2款之約定提出疑義?若有,被告釋疑之結 果為何?請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 ㈣請提供原告於系爭工程之投標標單、投標詳細價目表及被告 於開標時所填製之開標決標紀錄等件供本院審酌。 ㈤系爭契約約定項次一.33 之「工程保險費(憑據核實給付, 本項契約金額為上限)」單位為「一式」單價5474萬元(見 本院卷一第54頁),有無爭執?
㈥系爭工程是否已完工?何時完工?是否驗收合格?何時驗收 合格?原告何時提出請領系爭工程尾款?被告是否已給付工



程尾款?何時給付?系爭「工程保險費」結算金額若干?請 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包含「工 程保險費」工項之結算明細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 之函文等件及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
㈦原告101 年4 月13日12陸工發自第00267 號函(本院卷二第 91頁),何時送達被告?請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供本院 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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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