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3號
原 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國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伍萬捌仟
伍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
伍萬肆仟零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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