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胡慧育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歐家瑜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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