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2年度,44號
TPDV,102,家陸許,44,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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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戴愛珍
代 理 人 洪慕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大陸地區法院離婚事件開庭通知書、判決書送達於相對
  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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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