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2年度,85號
TPDV,102,家婚聲,85,201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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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水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珍芬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記載相 對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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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