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515號
TPDV,102,婚,515,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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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515號
原   告 陳淑娟
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
      陳曉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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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