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678號
TPDV,102,司聲,1678,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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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代 理 人 魏啓翔律師
相 對 人 胡堯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514 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36 號判決 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2 年10月8 日確定,有 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原起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51 萬2161元,應徵之裁判費為5620元;相對人不服提起上 訴,應徵之裁判費為8430元;聲請人嗣於第二審減縮請求金 額為50萬2161元,減縮金額後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元,就 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負擔之 裁判費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其撤回起訴部 分應分擔之差額110 元、第二審裁判費差額165 元,則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裁判費為5345元,【計算式:0000-000-00 0=534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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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