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九喆 訴訟代理人 張耀生 臺中市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