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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0年度,144號
FYEV,90,沙小,144,2001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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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九喆
  訴訟代理人 張耀生 臺中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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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