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思國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文昌
馬淑慧
彭維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程牡丹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即反訴被告李文昌、馬淑 慧、彭維賜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被告即反訴原 告陳程牡丹未就反訴部分,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 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李文昌、馬淑慧、彭維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 狀就反訴部分分割標的即臺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之分割方案,及是否願就於上開土地分得部分保持共 有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