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0年度,103號
FYEV,90,沙小,103,200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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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中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参佰肆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於假執行程序開始前為原告供擔保新臺幣壹萬玖仟伍百玖拾元,得免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係被告公司之員工,任職期間為自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止,計工作一年九個月又十五日,被告藉口原告有關年終獎金之談話影響員工士氣,未經預告,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即將原告退出勞工保險,終止二造勞動契約,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第四項、第十七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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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