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伊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本票一紙,並持向法院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原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為偽造,原告與被告間 之系爭本票債權自屬不存在,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係偽造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一紙(本院八十九票字第八九0四號)為證,且被 告自認系爭本票是訴外人胡鳳玲持向伊借款,不認識原告,胡鳳玲業經檢察官 起訴偽造有價證券等語在卷,並有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八號、九十年度偵 字第四一號起訴書一份附卷可憑,原告主張之事實,可信為真正。系爭本票既 係偽造,原告自毋庸依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