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718號
TPDV,102,司促,33718,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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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婉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該部分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3718號)
  ( 一) 債務人許婉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2月25日止累計33
    6,635 元正未給付,其中134,066 元為消費款;198,96
    9 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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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