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411號
TPDV,102,司促,28411,2014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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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峻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異議人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聲明異議略以:異議人已據補 正裁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相對人品味人生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七日補正時間不足,且異議人業於同年12月6 日具狀補正,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以未遵期補正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該裁定於同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 同年12月6日具狀補正到院,有送達回證及補正狀在卷可稽 ,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依債權人之聲請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債務人未於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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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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