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峻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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