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41號
TPDV,102,司,241,201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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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陳位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相 對 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設立時,聲請人即為原始 股東,相對人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000元 ,發行股份總數為18,000,000股,聲請人持有股份1,240,94 3股,並擔任董事,持有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達 6.89%。 嗣相對人公司改組,由相對人原始股東另設立英屬維京群島 商Stemgen Biotech Holding Limited(下稱BVI公司),並 於98年10月辦理所有原始股東轉受讓與 BVI公司承受,成為 相對人公司唯一法人股東, BVI公司並指派聲請人及章修綱 等共計5人擔任相對人董事代表人,任期自101年6月26日至1 04年 6月25日止,相對人此設計有規避召集股東大會與財報 揭露之意圖甚明。相對人轉投資相關企業,皆以相對人及其 各分公司之資金調度轉投資,然各轉投資之分公司皆未曾將 營運虧損回報相對人,而造成資金流向不明,相對人亦不提 供財報及揭露盈餘,顯有避稅之意圖,相對人轉投資相關企 業,亦成為少數指派董、監事操控公司營運及財務之情形。 又相對人自98年以後即未曾將各轉投資企業之盈餘或虧損回 報相對人,自 101年迄今未辦理股東大會,亦未公開財報予 股東,完全無視公司法相關規定,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並背離公司法及會計法等規定,對投資大眾甚不公平。另相 對人自100年起,即未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將公司章程及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使股東得以隨時 請求查閱或抄錄。聲請人屢向相對人反應,皆未獲置理。聲 請人乃於102年1月16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提供會計帳 冊供查閱,相對人亦相應不理,明顯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 為此,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100年度及101年度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於裁定選派檢查人 前通知相對人具狀表示意見略以:
㈠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 245條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 以 102年度司字第5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由本



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66號裁定駁回,前揭裁定均已認定聲請 人不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規定「持續一年以上,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東」之少數股東權行使要件,依 法自不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此事實狀態迄今未變,聲請人 復以商業會計法第70條提起本件聲請,仍不具利害關係人之 身分。
㈡商業會計法第70條所謂之「利害關係人」,限於擬聲請選派 檢查員檢查商業會計帳冊簿報表及憑證乙方之債權人、股東 或合夥人,而本件聲請人雖曾於91年 1月間因相對人增資而 入股相對人,惟相對人歷經數次增資後,至97年12月間,聲 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之股數僅佔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6.89﹪ ;又98年 9月間,包含聲請人在內之相對人公司股東全體共 計68位,已將其持有相對人共計18,000,000股之股份,全數 轉讓與BVI公司承受,自斯時起,BVI公司成為相對人之唯一 股東迄今,為百分之百持有相對人之控股公司,有相對人變 更登記事項卡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可證聲請人至 遲於98年9月間即已非屬相對人之股東。
㈢聲請人雖主張BVI公司為其等所設立,且BVI公司以指派聲請 人及章修綱章修績李貴輝余依婷擔任相對人之董事代 表,章學涵為監察人代表,其董事代表任期自101年6月26日 至104年6月25日等情,惟BVI公司已於101年10月25日終止原 派任聲請人擔任董事代表職務,聲請人主張自屬無據。 ㈣商業會計法第70條中所謂「利害關係人」,與公司法第210 條第2項所指「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中之「利害關係」之意 意義,互相一致,依經濟部函示應係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如公司股東或債權人而言。縱上,為期維護法律適用體系 之完整性及一致性,聲請人既非屬公司法上之利害關係人, 其聲請選派檢查員並無理由。
㈤聲請人所指「美國法上揭開面紗原則」及」否定公司法人格 」等外國法上之理論,於公司法96年增定關係企業專章時, 已納入公司法第369條之4,惟相對人並未受母公司之不當指 導,致受有損害之情形存在,何況,縱有類此情形,依公司 法第369條,亦係由相對人之債權人或股東有權向控股公司 求償,而非母公司之股東向相對人求償,聲請人之所屬公司 並非相對人公司,自無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4規定。 ㈥現行公司法採「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就公司營 運狀況等權利行使,並非當然由具有股東身分之人為之,無 論聲請人是否為BVI公司股東,並非當人得以執行BVI公司事 務;且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當選為董 事或監察人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亦未限制該受



指定之自然人代表需為股東;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將股 東會決議,及任意終止聲請人之董事代表一職乙節,法人股 東得依其所指定之董、監事代表人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 原任其,及BVI公司本得是公司業務狀況,隨時改派適任之 非具股東身分之代表人充任之,代表人並非因此即予該法人 股東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員自無理 由。
三、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 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 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 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並不得於該非訟事件 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 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3%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為防止少 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 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再按商業負 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 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又商 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 查閱,此為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2項、第69條第2項所明 定。又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0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商業之利害關係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 之事業因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而法律上之權益受有影響之 人,如公司之出資人、合夥人、股東或對公司有債權債務關 係之人而言。
四、經查:
㈠ 聲請人固提出相對人公司98年 1月20日變更登記事項卡、法 人代表指派書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 7至14頁),惟此僅能 證明聲請人前確曾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及董事,與聲請人是 否現為相對人之股東無涉;又相對人於98年9月間,已由BVI 公司百分之百持股,有相對人101年11月7日變更登記事項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亦為聲請人所不否認, 足見聲請人在控股公司變更為 BVI公司後,已非相對人之股 東,應堪認定。
㈡ 聲請人雖提出 BVI公司之股權憑證影本(見本院卷第84頁)



,據此證明其為 BVI公司股東,然此股權憑證之真偽本院無 從判定,縱認屬實,亦僅能證明聲請人為 BVI公司之股東, 尚未能釋明其具備商業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人復主張BV I 公司指派其擔任法人董事代表,並提出法人指派代表書為 據(見本院卷第25頁),然相對人已於 101年10月25日向臺 北市政府申請聲請人董事解任變更登記獲准,有臺北市政府 101年11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聲明書( 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市政 府公司登記卷及本院 102年度司字第58號卷宗確認無訛,則 聲請人既非相對人之股東,亦非相對人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 事代表人,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為相對人之出資人、合夥人 或債權人等身分之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酌,難認聲請人屬 商業會計法第70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
㈢為防止第三人濫用商業會計法第70條選派檢查員之規定,商 業會計法已嚴格其行使要件,必須限於利害關係人,具正當 理由,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員始可。聲請人以相對人 自100年起,即未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將公司章程及歷屆 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供股東得隨時請求查 閱或抄錄,且自 101年起迄今未辦理股東大會,亦未將公司 財報公開予公司股東為由,聲請選派檢查員,然聲請人既未 能提出證據釋明相對人上開未公開公司財報及將章程或議事 錄備置於公司供股東閱覽之結果,已造成相對人經營困難、 發生財務上之虧損等法律上之權益受有影響,自難僅以聲請 人主觀上疑慮相對人有財務不明之情形,遽認聲請人聲請選 派檢查員具正當理由,聲請人若認相對人之上開行為造成股 東權益受損,應另循訴訟途徑謀求解決。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證據,均不足以認定其符合 商業會計法第70條之要件,所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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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