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黃斐旻律師
被 告 樸刻度工作室
兼法定代理 朱永祥
人
被 告 林雨樵
程敏淑
江怡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