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25號
TPDV,102,勞訴,25,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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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黃斐旻律師
被   告 樸刻度工作室
兼法定代理 朱永祥

被   告 林雨樵
      程敏淑
      江怡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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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