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張英泉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被 告 洪昌維即洪坊商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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