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02年度,120號
TPDV,102,全聲,120,20140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全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萬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邱帟睿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志強
相 對 人 黃楷庭
      沈玫儀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於假處分及定 暫時狀態假處分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 3條、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經本院以102年度全字第487號裁定准許,然相 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第533條、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禁止聲請人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 聲請人邱帟睿在與相對人間回復印鑑事件確定前,於未經相 對人黃楷庭併同用印之情況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汐止分行「戶名: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提領或匯款行為、聲請人萬世 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及聲請人邱帟睿在與相對人間 回復印鑑事件確定前,於未經相對人黃楷庭併同用印之情況 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戶名:萬 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及第三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戶名:萬 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帳戶之 款項提領或匯款行為、聲請人萬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及聲請人邱帟睿在與相對人間回復印鑑事件確定前,於 未經相對人黃楷庭於票據上併同用印之情況下,開立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戶名:萬世安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甲存支票帳戶之



支票,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以102年度全 字第487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1/1頁


參考資料
萬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