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1年度,6號
TPDV,101,重訴更一,6,2014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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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廖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登志謝銀岸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昱泰公司)間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間就臺中市北屯區賴厝廍段307-2
、308-17、308-18、308-49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同段308-18地號土
地上之同段建號1221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由,先位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間之不動產買賣
關係不存在,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廖
登志、謝銀岸所有,並請求被上訴人昱泰公司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029,000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
之交易價額即被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計算,核定為
58,530,000元。另備位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昱泰公司給付被上訴
廖登志謝銀岸19,036,808元,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被上訴
廖登志謝銀岸應共同給付上訴人19,485,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8,5
21,808元。是揆諸前揭條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
明定之,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8,5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0,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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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