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39號
TPDV,101,重訴,839,2014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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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海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郭林梅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8月22日裁定命渠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8月2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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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