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告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4日上
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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