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25號
TPDV,101,重訴,525,201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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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超律師
被   告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湯申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古源俊
上 一 人 吳 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蘇懷遠
上 一 人 江宜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翁大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翁德銘
      張貞松
      江燕美(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美君(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謝佩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黃壽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   告 吳維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魏雲瑛
上 一 人 劉文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高政義
      王鳳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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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