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蔡康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複 代理人 許智超律師被 告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湯申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古源俊上 一 人 吳 麒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 告 蘇懷遠上 一 人 江宜臻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複 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 告 翁大銘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被 告 翁德銘 張貞松 江燕美(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美君(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即陳東成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 謝佩玲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被 告 黃壽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被 告 吳維尚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被 告 魏雲瑛上 一 人 劉文瑞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複 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高政義 王鳳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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