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李來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蕭清吉、謝海明、王義芳、王德盛、楊布耕、吳允鐘、余孝忠、曹彩鳳、賴嘉進、徐良輝、許潘明婕、張慶煌、林萬吉、巫仲卿、邱坤泉、趙愛珠、臺北市市場處、王三中、郭聰欽、吳思翰、王煜斌、丁若亭、方進貴、王三中、吳思翰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4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萬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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