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45號
TPDV,101,重訴,145,201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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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李來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蕭清吉、謝
海明、王義芳王德盛楊布耕吳允鐘余孝忠曹彩鳳、賴
嘉進、徐良輝許潘明婕張慶煌林萬吉巫仲卿邱坤泉
趙愛珠臺北市市場處王三中郭聰欽吳思翰王煜斌、丁
若亭、方進貴王三中吳思翰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4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萬9,2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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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