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20號
原 告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劉昇昌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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