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毅
林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1年度訴字
第387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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