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05號原 告 周艷秋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被 告 黃國鵬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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