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205號
TPDV,101,婚,205,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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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05號
原   告 周艷秋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黃國鵬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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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